(2016)川1602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勤华与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华福村9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勤华,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华福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524号原告:杨勤华,女,生于1977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东海,重庆华之岳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华福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向朝斌,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赵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华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华福村第九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勤华撤回对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华福村第九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杨勤华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尹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