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奉节县明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得永心港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明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天得永心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1607号原告:奉节县明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5921952U。法定代表人:谭发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军,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天得永心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新华江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32456009。法定代表人:黄永明,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奉节县明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得永心港物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奉节县明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明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奉节县明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44元,由奉节县明泰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