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6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张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张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848号之一原告张某,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梁显东、李勇(实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张旭峰,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张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张旭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40元,撤诉减半收取157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彦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