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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6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张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张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848号之一原告张某,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梁显东、李勇(实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张旭峰,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张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张旭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40元,撤诉减半收取157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彦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