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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范兵建、袁红梅等与范兵伟、韩兰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兵建,袁红梅,范兵伟,韩兰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578号原告:范兵建,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袁红梅,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列原告范兵建、袁红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振哲,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03940129。被告:范兵伟,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韩兰影,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兵建、袁红梅诉被告范兵伟、韩兰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兵建、袁红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兵建、袁红梅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兵建、袁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兵建、袁红梅负担。审判员  王永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