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范兵建、袁红梅等与范兵伟、韩兰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兵建,袁红梅,范兵伟,韩兰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578号原告:范兵建,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袁红梅,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上列原告范兵建、袁红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振哲,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03940129。被告:范兵伟,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韩兰影,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兵建、袁红梅诉被告范兵伟、韩兰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兵建、袁红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兵建、袁红梅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兵建、袁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兵建、袁红梅负担。审判员 王永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