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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东部龙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广西防城港顺鑫船务有限公司、陈成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东部龙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顺鑫船务有限公司,陈成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637号原告:珠海市东部龙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万山区区竹州岛。法定代表人:郭滨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岸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防城港顺鑫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区金岛花园一幢301室。被告:陈成强,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珠海市东部龙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防城港顺鑫船务有限公司、陈成强船舶物流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东部龙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平阳丹柯代理审判员 钟 宇 峰代理审判员 周 田 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舒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