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耿卫华与李雷刚、艾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卫华,李雷刚,艾林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初3545号原告:耿卫华,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雷刚,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艾林保,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华龙区。原告耿卫华诉被告李雷刚、艾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卫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雷刚、艾林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卫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介绍关系,2013年6月16日,被告李雷刚以工地资金周转为名,从原告处借走现金10000元,并有被告艾林保做担保,写有借据,被告承诺使用2年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被告李雷刚、艾林保未到庭答辩。原告耿卫华提交的身份证、借据及对被告李雷刚亲戚的调查笔录能够证明被告李雷刚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艾林保是该借款担保人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耿卫华经中间人介绍认识被告李雷刚,被告李雷刚与被告艾林保相识,2013年6月16日被告李雷刚以工地资金周转为名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被告艾林保以连带保证人名义在借据上签字并按手印,双方约定2015年7月15日归还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本院认为,被告李雷刚向原告耿卫华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款凭据,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李雷刚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艾林保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耿卫华放弃对利息的主张,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耿卫华借款10000元;二、被告艾林保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雷刚、艾林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禹凯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