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梅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八一社区居委会共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梅,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八一社区居委会,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八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梅,女,汉族,生于1962年4月15日。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八一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八一居委会),住所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八一社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八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一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邓魁,系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杨梅、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八一社区居委会、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八一村村民委员会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梅、八一居委会、八一村委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梅、八一居委会、八一村委会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梅、八一居委会、八一村委会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4548元,由八一居委会负担1137元,八一村委会负担113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张德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