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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10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梁鸿涛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青年旅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鸿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青年旅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101民初388号原告:梁鸿涛,男,1989年9月25出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芳,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斯保力·巴赞,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青年旅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北一巷8号。法定代表人:董良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梁鸿涛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青年旅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梁鸿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鸿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鸿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梁鸿涛负担。审判员  侯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