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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纪开飞与田云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开飞,田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开飞,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田云虎,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纪开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52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田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田云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纪开飞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4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田云虎的工资账户及公积金账户,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5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