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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邛崃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桂理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邛崃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理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邛崃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洪川村二组。法定代表人:伏秀蓉,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理军,男,汉族,1991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邛崃市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理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邛崃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3民初2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凯祥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案件审理结果影响重大,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所购买的商品房屋进行整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4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范围,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邛崃市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露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