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许红丽申请执行魏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丽,魏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许红丽,女,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魏耀,男,汉族,住遂平县。许红丽申请执行魏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豫1728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权利人许红丽说明情况后,权利人表示可以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8执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贾耀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