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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品与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4436号原告:王品,男,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电信大楼9楼,注册号520000000022746,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9781173。法定代表人徐文发,系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思江,男,1993年3月4日生,穿青人,原住贵州省织金县,现住六盘水,系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王品与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品,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思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216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被告聘用原告为该公司的矿山救护队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4月30日。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莫名停止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但被告仍然从原告工资待遇中扣除上述基本保险的费用,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向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后经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被告于2015年6月8日自愿与原告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协议,协议载明,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1216元作为补偿,未约定给付期限。但时至今日,被告都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21216元,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仲裁时效而未予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并未超过仲裁时效,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王品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该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原被告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离职协议导致原告诉讼时效中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即原告的仲裁时效应当从2015年6月8日开始计算到2016年6月8日止,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王品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王品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原被告于2015年6月8日签订了离职协议,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王品一次性支付21216元的经济补偿,该约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离职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虽提出原告已超过仲裁时效,但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看,双方并未约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期限,原告王品可随时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拒绝支付,仲裁时效才重新计算,因此,被告提出原告已超过仲裁时效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相反,原被告签订了离职协议后,被告迟迟不履行协议的约定,是被告故意拖欠原告经济补偿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职协议所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品经济补偿金21216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 再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珂(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