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德国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国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刑初648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德国,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瓦房店市。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由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6)第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国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烨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7日,刘德国在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申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其多次使用了该信用卡,截止2016年5月20日消费该卡欠款本金为86115.99元人民币,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上门催收,被告人刘德国拒接电话,银行工作人员也无法找到刘德国,在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刘德国仍未偿还欠款。被告人刘德国妻子姜春华已于2016年6月7日向光大银行偿还所欠本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1,171元的情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德国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德国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德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信用卡诈骗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7日,被告人刘德国在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申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截止2016年5月20日消费该卡欠款本金为人民币86115.99元人民币,经银行工作人员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欠款。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刘德国主动到瓦房店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刘德国妻子姜春华向光大银行偿还本案所欠本息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131,171元。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被告人刘德国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存款回执单、前科查询、人口基本信息、信用卡申请材料、消费明细、电话催收记录、悔过书等证据证明,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国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侵害了公共财产权利,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德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德国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德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臧懿敏代理审判员 田 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