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全力与李明、刘香兰、李华、刘相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全力,李明,刘香兰,李华,刘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力,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大学本科文化,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烈山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香兰,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李明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长山路小学教师,住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相锋,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烈山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淮北市相山区,系刘香兰的弟弟。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秋,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全力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刘香兰、李华、刘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全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张春茹代理审判员 郑泽恩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玥彤附引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