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411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达诉蒋兆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达,蒋兆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253号原告周达,男,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蒋兆辉,男,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达诉被告蒋兆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达负担。审判员  项奎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