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71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方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11月9日、11月2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元,2004年4月2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以上借款均通过现金支付,并有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为据,未约定还款日期,2009年在被告给原告书写的保证书里被告承诺尽快归还一切借款及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4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书面意见陈述,自己未借原告如此数额的款项,只是在1997年11月9日、11月29日借了4000元,且将该款已还,2004年到原告家里时,由于原告说借款时间太长算了一笔账,当时按5万元月息3分计算,本息合计算了20万元,就打了20万元的借条,表示愿意按5万元还款并加倍支付一定的利息。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9日、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各2000元,并给原告书写借条二张,内容载明:借贰仟元。方某某。97.11.9.借贰仟元方某某。97.11.29.2004年4月21日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样书写借条一张内容载明:借刘某某现金贰拾万元。方某某。2004年4月21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了情况陈述也承认借据是自己亲笔书写,本院要求原告出示其借给被告20万元的合法渠道,原告表示自己家中平常就放有20万,未能提交出任何存取款的往来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诉请20万元借款,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应对其借款的来龙去脉陈述清楚,说明自己当时有此借其款的能力和可能性,但原告并未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其有出借20万的能力,故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204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能完全支持,唯原告主张的4000元,被告承认有此借款,但已偿还,证据不足,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使用法律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方某某偿还刘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元并支付利息1824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000元,被告承担36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