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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杨文裕,杨淑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3803号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翔。委托代理人:傅正翀、楼倩。被告: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裕。被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被告:杨文裕。被告:杨淑明。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杨文裕、杨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诉来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罚息42.84万元(暂算至2015年10月2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杨文裕、杨淑明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傅正翀到庭参加了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3日,被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3日至2016年1月2日期间的借款在最高额人民币75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原告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被告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原告最高余额内;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届满之日次日起两年。2014年8月5日,被告杨文裕、杨淑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期间的借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1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余内容同上。2014年7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逾期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同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按约发放贷款300万元。2014年8月5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4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其余内容同上。同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按约发放贷款200万元。2014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74%,其余内容同上。同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按约发放贷款500万元。嗣后,被告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各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截至2015年10月21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罚息428438.95元。2015年12月17日,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将其对被告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6年2月3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另查明,2013年7月31日,被告杨文裕、杨淑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银龙商服楼C-41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667**号、第c00066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8)字第1-3280号】为被告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在最高额1**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同上。2016年5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实现上述抵押物的担保物权,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裁定,支持原告的申请。该裁定已进入执行阶段,但尚未执行到相应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罚息(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为42.84万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金路达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文裕、杨淑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700万元及相应的利、罚息及相应诉讼费用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85元,由被告义乌市诺雅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彭书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