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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9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曹纪军与王宏宇、郭颖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纪军,王宏宇,郭颖宁,滕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9190号原告曹纪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濮阳市。被告王宏宇,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被告郭颖宁,女,汉族,1956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滕艳华,女,苗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现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受理原告曹纪军与被告王宏宇、郭颖宁、滕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雯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