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字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田超英与王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超英,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字447号申请执行人田超英,男,1964年10月4号出生。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王新,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申请人田超英与被执行人王新加工合同纠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田超英于2016年6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超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