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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7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飞与郑钘、应佩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飞,郑钘,应佩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311号原告:胡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銮。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郑钘。被告:应佩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飞与被告郑钘、应佩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