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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新成与耿广顶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成,耿广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成,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耿广顶,男,1968年6月1日出生,××,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劳务合同纠纷(2016)皖1126执1022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耿广顶立即支付申请人劳务报酬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耿广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