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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诉马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吴磊,马红梅,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1761号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定代表人张国德,系该行行长。被告吴磊,男,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被告马红梅,女,职业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被告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定代表人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诉被告吴磊、马红梅、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凯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