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怀兴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丰亿纸业有限公司、陈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怀兴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丰亿纸业有限公司,陈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5068号原告:东莞市怀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沙田大道旁。组织机构代码:576416551。法定代表人:陈柱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银江,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军,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丰亿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金鹏路*号*栋*号。组织机构代码:555551172。法定代表人:董海燕。被告:陈城,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东莞市怀兴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怀兴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丰亿纸业有限公司(下称丰亿公司)、陈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银江到庭,被告丰亿公司、陈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共计470,000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千分之一计算,从2015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两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丰亿公司与原告怀兴公司有业务关系,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丰亿公司供应灰板纸等产品,货款月结。合作初期,被告丰亿公司尚能勉强支付货款。但从2014年11月开始被告丰亿公司在收取原告货物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货款。截至2015年11月,被告丰亿公司拖欠总货款高达72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丰亿公司仍拖欠原告货款本金共计470,000元未付。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有《销售送货单》、《还款协议书》,根据双方约定,被告丰亿公司逾期付款必须按逾期货款总金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被告陈城自愿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丰亿公司、陈城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怀兴公司与被告丰亿公司存在交易往来。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31日、2015年8月31日,丰亿公司向怀兴公司开具金额均为240,000元的三张支票。但上述三张支票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2015年8月10日及2015年9月11日均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2015年11月19日,怀兴公司与被告丰亿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截至2015年11月19日,丰亿公司确认尚欠怀兴公司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货款共计720,000元。丰亿公司自2015年11月起必须于每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怀兴公司144,000元,以后逐月支付,共计5个月付清,即最后一期欠款必须于2016年3月30日前全部还清,丰亿公司任何一期欠款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怀兴公司有权就总欠款金额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丰亿公司必须按照尚欠货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计算滞纳金给怀兴公司。丰亿公司的实际老板陈城自愿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自合同有关的货款、利息及滞纳金等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另查,丰亿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9日向怀兴公司支付了9,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向怀兴公司支付了50,000元;于2015年12月17日向怀兴公司支付了50,000元;于2015年12月25日向怀兴公司支付了4,7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向怀兴公司支付了10,000元;于2016年3月29日向怀兴公司支付了50,000元,共计173,700元,另外,丰亿公司向怀兴公司现金支付了76,300元,共计支付了25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丰亿公司尚欠怀兴公司货款共计47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了(2016)粤1972民初5068号民事裁定书并完成了相关的财产保全手续。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丰亿公司、陈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怀兴公司主张其与丰亿公司存在交易往来,丰亿公司尚欠其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货款共计720,000元及截至起诉之日,丰亿公司尚欠怀兴公司货款共计470,000元并提交了销售送货单、支票、退票理由书、《还款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丰亿公司、陈城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否认上述证据,被告丰亿公司、陈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依法确认丰亿公司尚欠原告怀兴公司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的货款共计4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丰亿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47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怀兴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实为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丰亿公司自2015年11月起必须于每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怀兴公司144,000元,以后逐月支付,共计5个月付清,即最后一期欠款必须于2016年3月30日前全部还清,丰亿公司任何一期欠款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怀兴公司有权就总欠款金额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丰亿公司必须按照尚欠货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计算滞纳金给怀兴公司。结合丰亿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9日向怀兴公司支付了9,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向怀兴公司支付了50,000元;于2015年12月17日向怀兴公司支付了50,000元;于2015年12月25日向怀兴公司支付了4,7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向怀兴公司支付了10,000元;于2016年3月29日向怀兴公司支付了50,000元,共计173,700元,另外,丰亿公司向怀兴公司现金支付了76,300元,共计支付了250,000元。因此,丰亿公司应当向怀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均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分别以8,7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以89,3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以14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31日起;以13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以9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但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货款本金470,000元为限)。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予以驳回。至于陈城的责任,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陈城自愿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陈城应对丰亿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丰亿公司追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丰亿纸业有限公司、陈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怀兴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均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分别以8,7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以89,3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以14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31日起;以13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以9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但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货款本金470,000元为限);二、被告陈城对被告东莞市丰亿纸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丰亿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怀兴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37元、财产保全费3,288元,共计12,625元,由被告东莞市丰亿纸业有限公司、陈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健华人民陪审员 黄 彦方顺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秀惠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怀兴公司提交的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销售送货单,证明原告向被告丰亿公司供应货物,被告丰亿公司拖欠原告货款未支付及双方约定若被告丰亿公司逾期付款时按日加收滞纳金等事实;2.支票及退票理由书,证明被告丰亿公司向原告开具空头支票,因被告丰亿公司无法承兑支付由被告丰亿公司自行将支票原件收回的事实;3.《还款协议书》,证明被告丰亿公司确认至2015年11月19日仍拖欠原告720,000元货款未支付,并同时双方约定分期付款,逾期付款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一滞纳金以及被告陈城同意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