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戈新平与户县石井镇潭峪口村第二村民小组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新平,户县石井镇潭峪口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戈新平,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石井镇潭峪口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肖保全,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字第1163号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6446元,承担执行费59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15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