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孙有彬、赵国荣与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彬,赵国荣,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2099号原告:孙有彬,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原告:赵国荣,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路349号。法定代表人:赵晓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有彬、赵国荣与被告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有彬、赵国荣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有彬撤回对被告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970元,减半收取9485元,投递费484元,合计1032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10329元)。审判员 张新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