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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温军辉与罗国保、黄秀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军辉,罗国保,黄秀英,伍仲顺,龚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181号申请人温军辉,男,1976年1月15日生。被申请人罗国保,男,1963年2月20日生。被申请人黄秀英,女,1964年8月7日生。被申请人伍仲顺,男,1988年10月29日生。被申请人龚军华,男,1977年5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军辉与被申请人罗国保、黄秀英、伍仲顺、龚军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军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国保、黄秀英、伍仲顺、龚军华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国保、黄秀英、伍仲顺、龚军华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文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