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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087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褚爱民,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某,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某某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