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087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褚爱民,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某,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某某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