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7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垣曲县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二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垣曲县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二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民初595号原告:垣曲县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法定代表人:普红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芬芬,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二龙,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垣曲县。原告垣曲县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金香物业)与被告王二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金香物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垣曲县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垣曲县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明杰审判员 廉全胜审判员 武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