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行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三河市段甲岭镇崔各寨一村村民委员会与三河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河市段甲岭镇崔各寨一村村民委员会,三河市人民政府,苏连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行终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段甲岭镇崔各寨一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三河市段甲岭镇崔各寨一村。法定代表人周长贺,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人民政府,地址河北省三河市鼎盛东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谷正海,市长。委托代理人徐立泉,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方富贵,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苏连奎,男,汉族,1946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上诉人三河市段甲岭镇崔各寨一村村民委员会因诉三河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苏连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三河市段甲岭镇崔各寨一村村民委员会在1995年的《地籍调查审批表》上盖章确认,上诉人在1995年就知悉本案的事实,其于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但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查阅一审卷宗并无该证据,一审法院以此为依据,作出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90号行政裁定。二、发回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仲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