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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绍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绍平,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6]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绍平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绍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陈绍平自称为“陈明伦”,在常德市政法委、湖南省纪委上班,系中纪委第六巡视组组长等领导,以帮被害人胡某(许某某)、鲁某、陈某(黄某某)疏通关系、解决问题为由,诈骗作案3次,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36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7月,被告人陈绍平自称为“陈明伦”,系中纪委第六巡视组组长,并以此身份与被害人许某某结识。2014年7月底,陈绍平得知许某某的朋友胡某在贵州省贵定县投资的顺达公司遇到了麻烦,陈绍平称可以帮忙疏通关系,并以疏通关系需活动经费为由,先后3次骗取被害人许某某(胡某)共计人民币99000元。其中:2014年8月中旬,许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茶香十里茶楼当面交给陈绍平人民币现金20000元。同年9月6日,胡某将人民币60000元打到许某某的农行卡上(户名:许某某,卡号62284508200022*****)。许某某联系陈绍平后,陈绍平要许某某将40000元钱转到陈绍平(陈明伦)指定的农业银行账号(户名:龚某,卡号62284808210221*****)上。2014年10月初,被告人陈绍平通过电话和短信主动联系许某某,说帮胡某的事情还需要点资金周转。二人在本市朗州北路高尔夫农庄包厢内吃饭时,许某某交给陈绍平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11月初,许绍平又联系许某某说要去北京找领导签字,要许某某给他10000元钱,并将一个农业银行账号(户名:龚某,卡号62284808210221*****)通过短信发给许某某。许某某在长沙洪山路的农业银行通过ATM将9800元现金存到陈绍平指定的账户。2015年1月17日,陈绍平对许某某说最好年前把胡某的事情办完,又找许某某要钱。许某某在长沙洪山路的农业银行通过ATM将人民币10000元存到陈绍平指定的龚某账户。2015年1月19日,陈绍平回到常德说还差钱,许某某又将身上的4200元钱在本市青年路的农业银行通过ATM存入陈绍平指定的龚某账户。后陈绍平以家里有事为由,找许某某拿了人民币现金5000元。陈绍平得到钱之后,并未办理许某某的朋友胡某在贵州省贵定县投资的顺达公司遇到麻烦的事实。2、2012年,陈绍平自称叫“陈明伦”,在常德市政法委上班,并以此身份与黄某某结识,称其认识很多政府官员。2014年9月,被害人鲁某的丈夫邓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鲁某找到黄某某帮忙。2014年11月份,鲁某接黄某某和陈绍平吃饭,黄某某介绍陈绍平姓陈,陈绍平自称在中纪委上班,平时在长沙上班。鲁某把丈夫邓某某的事情说给陈绍平听,陈绍平说有点麻烦,但是可以搞出来(指把邓某某从桃源县看守所释放出来)。不久,鲁某又接黄某某和陈绍平吃饭,陈绍平说要5万元活动经费。2014年11月9日,鲁某用卡号6228480828354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桃源县漳江镇漳江路上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给陈绍平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户名为龚某、卡号为62284808210221*****)转款人民币50000元。2014年11月22日,鲁某应陈绍平的要求用卡号为6228480821472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桃源县漳江镇漳江路上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给陈绍平提供的农业银行账号(户名为龚某、卡号为62284808210221*****)转款人民币50000元。后鲁某通过正常司法程序,邓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被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陈绍平得到钱后,并未办理将邓某某从看守所释放出来的事。(邓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3、2015年11月份,陈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的女朋友丁某请伍某某帮忙。2015年11月中旬,伍某某请黄某某帮忙处理陈某被抓的事。2015年12月19日、26日,伍某某的儿子伍某、女婿田某某和黄某某以及陈绍平在本市泓鑫花园商务酒店319房两次谈办事明细。黄某某对伍某、田某某介绍陈明伦(即陈绍平)是中纪委的领导,陈绍平点头默认,并说是从上海赶过来专门帮忙处理这件事的。2016年1月初,在本市朝阳D5区大门口,伍某在黄某某小车内将人民币现金100000元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着交给黄某某,陈某的女朋友丁某在场。随后,黄某某在本市洞庭大道人大对面的中国工商银行柜台将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存入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819080015*****,户名黄某某),然后交92000元转到陈绍平指定账号(农村信用社62216902080800*****,户名吴某某),其余的8000元用于偿还2015年7月陈绍平找戴某某借款8万元(黄某某担保并打的借条,陈绍平没签字)的利息。2016年1月6日上午,陈绍平打电话给黄某某说陈某的事还需要50000元才能搞定,让黄某某将钱打入上次的账号。黄某某找伍某和田某某,他们说没钱了,让黄某某先垫着,等陈某出来马上还黄某某。黄某某找叶某某借了50000元高利贷(黄某某打的借条,陈绍平没签字),扣除当月利息,叶某某实际给黄某某45000元。当日中午,黄某某在洞庭大道市人大对面的中国工商银行内通过ATM机将45000元现金存入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同上),然后在机子上将钱转入陈绍平指定的银行账号(账号同上),存完就给陈绍平打电话,陈绍平让黄某某等消息。2016年1月18日15时许,陈绍平带着陈某的女朋友丁某到桃源县公安局局长樊某某的办公室,陈绍平自称在省纪委工作,市里领导介绍他来为陈某改变强制措施,被樊某某拒绝。陈绍平又用纪委的身份施压未果,尔后离开。根据此线索,桃源县公安局将陈绍平抓获,并于2016年1月21日对陈绍平行政拘留五日。此案告发。(陈某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院认为,被告人陈绍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绍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次诈骗被害人丁某、黄某某人民币137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次、第二次诈骗的事实均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收到钱物,且没有以中纪委、常德市政法委领导的身份进行诈骗活动。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陈绍平自称为“陈明伦”,在常德市政法委、湖南省纪委上班,系中纪委第六巡视组组长等领导,以帮被害人胡某(许某某)、鲁某、陈某(黄某某)疏通关系、解决问题为由,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01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7月,被告人陈绍平自称为“陈明伦”,系中纪委第六巡视组组长,并以此身份与被害人许某某结识。2014年7月底,陈绍平得知许某某的朋友胡某在贵州省贵定县投资的顺达公司遇到了麻烦,陈绍平称可以帮忙疏通关系,并以疏通关系需活动经费为由,先后4次骗取被害人许某某(胡某)共计人民币6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9月6日,胡某将人民币60000元打到许某某的农行卡上(户名:许某某,卡号62284508200022*****)。许某某联系陈绍平后,陈绍平要许某某将40000元钱转到陈绍平(陈明伦)指定的农业银行账号(户名:龚某,卡号62284808210221*****)上。2、2014年11月初,陈绍平又联系许某某说要去北京找领导签字,要许某某给他一万元钱,并将一个农业银行账号(户名:龚某,卡号62284808210221*****)通过短信发给许某某。许某某在长沙洪山路的农业银行通过ATM将9800元现金存到陈绍平指定的账户。3、2015年1月17日,陈绍平对许某某说最好春节前把胡某的事情办完,又找许某某要钱。许某某在长沙洪山路的农业银行通过ATM将人民币10000元存到陈绍平指定的龚某账户。4、2015年1月19日,陈绍平回到常德说还差钱,许某某又将身上的4200元钱在本市青年路的农业银行通过ATM存入陈绍平指定的龚某账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被告人陈绍平自称为“陈明伦”,系中纪委第六巡视组组长的身份与其结识,2014年7月底,被告人陈绍平得知其朋友胡某在贵州省贵定县投资的顺达公司遇到了麻烦,称可以帮忙疏通关系,并以疏通关系需要经费为由,先后四次向其骗取人民币64000元。2、被害人许某某提供的被告人陈绍平所写的农行卡便条,证明被害人许某某先后四次向被告人陈绍平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户名:龚某,卡号62284808210221*****)账上打款共计64000元的事实。3、被害人许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户名为许某某,卡号为62284508200022*****),证明被害人许某某用此卡先后四次打款给被告人陈绍平人民币64000元的事实。4、许某某提供的与陈绍平(陈哥)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10月30日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照片7页,证明陈绍平以能给许某某的朋友陈涌疏通关系联系的聊天的情况,其中有陈绍平于2014年11月16日发给许某某户名:龚某,卡号62284808210221*****的短信,许某某先后四次向该卡汇款现金人民币64000元的事实。5、被害人胡某所写的情况反映,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巡视组求诉及《项目投资协议书》,证明起诉书载明的胡某在贵州省贵定县投资的顺达公司,遇到麻烦后,与政府打官司,后来因协调未果,向中纪委巡视组求助,被告人陈绍平以中纪委第六巡视组组长的身份,赢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6、龚某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害人许某某先后四次按被告人陈绍平指定的该账户上打款64000元的事实。7、被告人陈绍平的供述。(二)2012年,陈绍平自称叫“陈明伦”,在常德市政法委上班,并以此身份与黄某某结识,称其认识很多政府官员。2014年9月,被害人鲁某的丈夫邓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鲁某找到黄某某帮忙。2014年11月份,鲁某接黄某某和陈绍平吃饭,黄某某介绍陈绍平姓陈,陈绍平自称在中纪委上班,平时在长沙上班。鲁某把丈夫邓某某的事情说给陈绍平听,陈绍平说有点麻烦,但是可以搞出来(指把邓某某从桃源县看守所释放出来)。不久,鲁某又接黄某某和陈绍平吃饭,陈绍平说要5万元活动经费。2014年11月9日,鲁某用其卡号6228480828354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桃源县漳江镇漳江路上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给陈绍平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户名为龚某、卡号为62284808210221*****)转款人民币50000元。2014年11月22日,鲁某应陈绍平的要求用其卡号为6228480821472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桃源县漳江镇漳江路上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又给陈绍平提供的农业银行账号(户名为龚某、卡号为62284808210221*****)转款人民币50000元。后通过正常司法程序,邓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被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陈绍平得到钱后,并未办理将邓某某从看守所释放出来的事。(邓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鲁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25日,其老公邓某某因赌博罪被桃源县公安局查获并羁押在桃源县看守所。那段时间因外面有工程,需要其老公出来处理,就请黄某某帮忙。黄某某便介绍陈绍平与其认识,说他可帮忙。2014年11月份,其接到黄某某与陈绍平吃饭,陈(指陈绍平,下同)自称在中纪委上班的,平时都在长沙上班。其将此事说给陈听,陈说有点麻烦,但可以搞出来(指把其老公从看守所释放出来),等人出来之后再跟我给钱。2014年12月份,其看事情没有进展,又请黄某某、陈绍平吃饭,这次陈绍平说要50000元活动经费。其马上回桃源县城,在县农业银行打了50000元钱给陈绍平给其提供的户名为龚某的账户。等了二个多月,陈绍平又要其打50000元的活动经费,其又在县农业银行护城分理处打给陈绍平50000元,也是同一个账户。又等了二个月左右一直没有消息,陈绍平还找其要50000元的活动经费,其没同意,后通过正常司法程序,在2015年7月份左右由桃源县检察院通过取保候审将其丈夫邓某某从看守所释放出来。2、鲁某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2张(卡号为62284808283547*****和62284808214725*****)复印件和交易明细,证明两卡分别于2014年11月9日和22日先后向银行卡卡号62284808210221066313,户名为龚某的卡上转入10万元的事实。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5日,被害人鲁某的老公因赌博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请其帮忙,其就介绍自称在中纪委上班的陈绍平给其帮忙,具体事情是鲁某直接和陈绍平谈的,后来事没办成,邓某某关押了半年出来的,并交了罚金,鲁某找陈绍平要求退回那100000元,至今陈绍平都未退还的事实。4、被告人陈绍平的供述。(三)2015年11月份,陈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陈某的女朋友丁某请伍某某帮忙。2015年11月中旬,伍某某请黄某某帮忙处理陈某被抓的事。2015年12月19日、26日,伍某某的儿子伍某、女婿田某某和黄某某以及陈绍平在本市泓鑫花园商务酒店319房两次谈办事明细。黄某某对伍某、田某某介绍陈明伦(即陈绍平)是中纪委的领导,陈绍平点头默认,并说是从上海赶过来专门帮忙处理这件事的。2016年1月初,在本市朝阳D5区大门口,伍某在黄某某小车内将人民币现金100000元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着交给黄某某,陈某的女朋友丁某在场。随后,黄某某在本市洞庭大道人大对面的中国工商银行柜台将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存入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819080015*****,户名黄某某),然后将92000元转到陈绍平指定账号(农村信用社62216902080800*****,户名吴某某),其余的8000元用于偿还2015年7月陈绍平找戴某某借款8万元(黄某某担保并打的借条,陈绍平没签字)的利息。2016年1月6日上午,陈绍平打电话给黄某某说陈某的事还需要50000元才能搞定,让黄某某将钱打入上次的账号。黄某某找伍某和田某某,他们说没钱了,让黄某某先垫着,等陈某出来马上还黄某某。黄某某找叶某某借了50000元高利贷(黄某某打的借条,陈绍平没签字),扣除当月利息,叶某某实际给黄某某45000元。当日中午,黄某某在洞庭大道市人大对面的中国工商银行内通过ATM机将45000元现金存入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同上),然后将钱转入陈绍平指定的银行账号(账号同上),存完就给陈绍平打电话,陈绍平让黄某某等消息。2016年1月18日15时许,陈绍平带着陈某的女朋友丁某到桃源县公安局局长樊某某的办公室,陈绍平自称在省纪委工作,市里领导介绍他来为陈某改变强制措施,被樊某某拒绝。陈绍平又用纪委的身份施压未果,尔后离开。后陈某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其男友邓超因开设赌博罪被桃源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其找黄某某帮忙,黄某某便介绍自称中纪委上班的陈绍平为其帮忙,2015年12月左右,黄某某说办成此事需要100000元用来找关系(指陈绍平需要活动经费),事情办不好会将钱退给其,然后在朝阳D5区大门口,其将100000元亲手交给了黄某某后离开的事实。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1月中旬丁某的男友陈某因开设赌场被桃源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陈某的亲戚伍某某打电话找其,请求其帮忙将陈某从看守所取保出来。2015年12月19日和26日,其先后两次约自称中纪委上班的陈绍平出面帮忙。2015年12月30日,伍某某的儿子伍某将100000元现金人民币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着给其,当时陈某的未婚妻丁某也在场。其在洞庭大道人大对面的工商银行柜台上,将100000元人民币存入其的银行卡账户上,卡号是62220819080015*****,然后将其中92000元转到陈绍平指定的账号上(账号为6222690208080060974,户名是吴某某(被告人陈绍平前妻),开户行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少打了8000元是因为2015年8月陈绍平找名叫戴某某的男子借了80000元钱,1角的利息,每月利8000元,其做的担保,这8000元还了当月的利息。2016年1月6日上午陈绍平说陈某赌博的事还需要50000元才能搞定,并让其打款,当日中午其又在工商银行将45000元打入陈绍平指定的同一账户上。陈让其等消息,2016年1月25日其接到桃源县公安局的电话才知道陈绍平是个骗子,于是就向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报警的事实。3、桃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樊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月18日15时许,一姓陈的男子带着陈某的女友到其办公室,自称在省纪委工作,市里领导介绍他来为陈某改变强制措施,被其拒绝后又用纪委的身份施压未果后离开。在此过程中,陈姓男子未出示任何证明身份的证据,经辨认,该男子系陈绍平的事实。4、常德市武陵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卡号为吴某某62216902080800*****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明该卡的户主为陈绍平的前妻,被害人黄某某先后于2015年12月30日和2016年1月6日用其62220819080015*****账户转款137000元至卡号为62216902080800*****的银行卡上。5、被告人陈绍平的供述,证明其受人之托,给人帮忙,先后二次收取黄某某银行转账打给其现金人民币1370000元的事实,但钱已花掉。本案的综合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证明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接警后于2016年1月26日对陈绍平诈骗一案受案的情况。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陈绍平的身份信息,作案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证明陈绍平于2016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4、桃源县公安局情报大队提供的陈绍平招摇撞骗行政案件卷宗材料复印件,证明陈绍平因以中纪委的名义到桃源县公安局招摇撞骗,于2016年1月21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的事实。5、湖南省警综平台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害人许某某、黄某某、丁某、鲁某及证人伍某某、吴某某的身份信息的事实。6、常德市纪委组织部批注的陈绍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证件信息与湖南平台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的陈绍平常住人口信息一致,陈绍平不是常德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7、被害人黄某某提交的陈明伦的身份证件,证明被告人陈绍平以“陈明伦”系中纪委的身份,进行诈骗活动的事实。8、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某是被告人陈绍平的前妻,陈明伦的身份证上面的图像,就是陈绍平的图像,身份信息是假的事实。9、证人宋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陈绍平与其同羁押在看守所一个羁押室,陈绍平言谈举止正常,与其他人没有区别,精神状态良好,没有精神病事实。10、通话详单,证明黄某某手机号码1387505****、鲁某手机号码1340736****、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间与陈绍平有过多次通话;许某某手机号码1387517****开通了详单禁查业务,常德市移动分公司无法查询。11、辨认笔录,证明黄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就是被告人陈绍平。鲁某于2016年3月10日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13号照片就是被告人陈绍平,许某某于2016年3月20日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11号照片就是被害人陈绍平。12、取款监控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陈绍平在武陵区农村商业银行、鼎城区农商行及凯利大厦农商行取款的情况及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陈绍平进行讯问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绍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绍平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陈绍平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次、第二次诈骗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其是受人之托,给人帮忙是事实,但没有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诈骗他人钱物,也没有收取许某某、鲁某的钱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绍平于2012年自称叫陈明伦,在常德市政法委上班,与被害人黄某某认识,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陈绍平自称在湖南省纪委上班,系中纪委第六巡视组组长,并用该身份以帮被害人胡某、许某某、鲁某、陈某的未婚妻丁某、黄某某疏通关系,解决问题为由,先后三次诈骗被害人胡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许某某人民币24000元、鲁某人民币100000元、丁某92000元、黄某某45000元,共计诈骗五被害人人民币3010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该事实有桃源县公安局情报大队提供的陈绍平招摇撞骗行政案件卷宗材料、湖南警综平台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的常住人口信息、常德市纪委组织部批注的陈绍平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黄某某提供的陈绍平以中纪委身份向其交付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黄某某、许某某提供的与陈绍平的短信聊天记录、被害人胡某所写的情况反映及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巡视组求诉、被害人鲁某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二张复印件及交易明细、被害人黄某某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的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借记卡信息查询、常德市武陵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卡号为吴某某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兴街口支行提供的丁某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提供的黄某某的借记卡交易流水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北路支行提供的黄某某的借记卡交易流水清单、黄某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被害人许某某提供陈绍平所写户名为龚某农行卡便条及账号、龚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明细清单、证人伍某某、吴某某、龚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许某某、鲁某、丁某的陈述以及通话详单,辨认笔录,取款监控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人陈绍平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绍平诈骗被害人许某某35000元的事实,因只有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绍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绍华人民陪审员  曾庆国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