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恢4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郅永科申请执行韩永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郅永科,韩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4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郅永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韩永刚,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郅永科申请执行韩永刚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永刚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韩永刚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永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