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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5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与皮叶青、贾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皮叶青,贾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路286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行长。被执行人皮叶青,男,被执行人贾娟,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中,被执行人皮叶青、贾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借款4643370.18元,负担诉讼费43947元,执行费6865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皮叶青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5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