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宁其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其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74号罪犯宁其业,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珠斗法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宁其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宁其业不服,提出上诉。MERGEFIELD”二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490号刑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以罪犯宁其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宁其业减刑一年MERGEFIELD”申报减刑剥政”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宁其业在服刑期间经上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2.3分。该犯于2016年7月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其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其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