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民终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田永丽与田春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永丽,田春红,马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31民终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永丽,女,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农民,现住伽师县。委托代理人:刘越,新疆新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春红,女,汉族,1961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华阴市人,个体,现住伽师县。委托代理人:李慧娥,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马珍,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陕西省华阴市人,现住陕西省华阴市(系原告田春红女儿)。委托代理人:闫振云,新疆鼎泽凯(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永丽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伽师县人民法院(2016)新3129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伽师县人民法院(2016)新3129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发回伽师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4594元退回给上诉人田永丽。审判长:赵文武代理审判员:张荣琴代理审判员:卢建才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胡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