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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执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三军与郭义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军,郭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人李三军。被执行人郭义,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三军与被执行人郭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涉及申���执行人李三军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XXX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佘 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期间的限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拟稿时间:拟稿人:校对人:份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院执行决定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68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三军与被执行人郭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郭义未在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和申报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郭义(身份证号码43072119900825673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