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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索锋章与李峰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索锋章,李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督3号申请人:索锋章,男,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被申请人:李峰,男,住铜川市。申请人索锋章与被申请人李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本案在支付令申请审查期间申请人索锋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630元,退回申请人索锋章。审判员  王遂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