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索锋章与李峰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索锋章,李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督3号申请人:索锋章,男,汉族,住铜川市印台区。被申请人:李峰,男,住铜川市。申请人索锋章与被申请人李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本案在支付令申请审查期间申请人索锋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630元,退回申请人索锋章。审判员 王遂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