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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终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士玉与钟兆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士玉,钟兆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9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士玉,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兆香,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上诉人钟士玉因与被上诉人钟兆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3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士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士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士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钟士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波代理审判员  高玉林代理审判员  李慧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