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程新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刑初3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新训,男,1988年8月26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徐州世威纺织有限公司、徐州金凯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丰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被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6〕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新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新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间,被告人程新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收取开票费用,通过其本人实际经营的徐州世威纺织有限公司、徐州金凯纺织有限公司,向吴江市布邦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805625元,税款262355.79元,已全部抵扣。被告人程新训于2015年8月12日主动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程新训已将税款全部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新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屈海林、闫素英、师忠良、唐国平、吴荣宗等人的证言,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银行存款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程新训的户籍信息证明等��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新训无视国家关于税收征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已退缴的税款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程新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将税款全部退缴,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调查,被告人程新训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鉴于被告人程新训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新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程新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新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退缴的税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新审 判 员 许金兰人民陪审员 李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先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