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玉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玉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1358号罪犯马玉正,男,生于1984年10月1日,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五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正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刑5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玉正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玉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