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克林诉被告张成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林,张成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213号原告:张克林,男,生于1954年10月8日,住甘肃省文县。被告:张成喜,男,生于1965年2月8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建阜康市天山县。原告张克林诉被告张成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克林于2016年10月20日在本院的询问笔录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克林提起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克林负担。审 判 长 张赴洲人民陪审员 杨明春人民陪审员 尹兴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红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