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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陕西大鑫塑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大鑫塑业有限公司,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大鑫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大鑫塑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支行账号61001705736052501203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支行账号61001705736052501203的存款人民币33577.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