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乾柱与钟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乾柱,钟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刘乾柱,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职工,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永红,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刘乾柱与被执行人钟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永红所有闽FEH×××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24执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增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