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王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4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人民西路电信巷17号。法定代表人高卫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