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行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清源与林辉煌、李真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源,林辉煌,李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行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源,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水头十三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2********。被执行人:林辉煌,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长福东山**号,现住石狮市福辉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1********。被执行人:李真真,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长福东山**号,现住石狮市福辉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2********。申请执行人王清源与被执行人林辉煌、李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辉煌、李真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清源借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林辉煌、李真真发出执行���知,责令被执行人林辉煌、李真真在2015年1月1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辉煌名下的址在石狮市湖滨长福福辉路158、160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上述房地产以3668040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拍卖所得款项已依法分配。本案申请人王清源分配到案款2159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清源尚有借款8841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除已处置的被执行人林辉煌的房地产外,本院还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辉煌、李真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清源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行字第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