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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王晓春与荣成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春,荣成刚,张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黑0227执45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春,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富裕县。被执行人荣成刚,地址富裕县。被执行人张保国,地址富裕县。王晓春与荣成刚、张保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富裕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黑0227民初2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荣成刚、张保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荣成刚、张保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晓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荣成刚、张保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晓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