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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燕丹、王润华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丹,王润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榕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东山法庭事由:撤诉附件:主送机关:抄送:公文性质:打印份数:10打字:校对:监印:收发文:(2016)粤5202民初1094号年月日封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民初1094号原告孙燕丹,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榕华天福路北一巷19座3号之5,身份证号码445202198109180620。委托代理人罗建雄,四川省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润华,男,1948年4月29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榕华天福路北一巷19座3号之5,身份证号码440525194804290635。委托代理人罗建雄,四川省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揭阳市新阳大道南侧莲花街以东E1幢70号一楼。负责人黄小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东,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丹、王润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丹、王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5元,由原告孙燕丹、王润华负担。审判员  魏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佳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