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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薛钢与牟仕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钢,牟仕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1254号原告:薛钢,男性,汉族,1977年01月24日出生,住琊川镇。被告:牟仕友,男性,汉族,1972年10月06日出生,住永和镇。原告薛钢与被告牟仕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薛钢负担。审 判 员  安宣强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人民陪审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川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