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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东东与苗志生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申诉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东东,苗志生,杨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申11号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东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苗志生原审被告杨阳申请再审人王东东因与被申请人苗志生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定性错误;2、依法撤销(2015)宝民初字第00521号、延中民三终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2013年8月30日申请人王东东就所欠案外人李文库300万元酒店转让费一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将该债权转让给被申请人苗志生的事实清楚,协商协议有效。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理应偿还该债务,申请人以李文库违背楼房转让合同约定,致楼房的转让手续未变更到其名下为由,故提出债权转让无效的申请理由,因其与李文库之间的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另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起诉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债权债务之争,案由变更程序违法之请求,因法院是以案件事实为据,依规定而定,并无不妥。故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王东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东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