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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肇庆市鸿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陈志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鸿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873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鸿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过境公路北侧、嘉隆包装集团东侧(7区)B区。被执行人:陈志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113。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鸿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志文逾期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鸿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鸿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志文的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   明   宇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