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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3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庄义盛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义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3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义盛,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冀庆龙,系广东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字[201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义盛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东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义盛及其辩护人冀庆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庄义盛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载同案人张泽鹏(已判决)、“少裕”(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外出物色目标伺机抢夺,当庄义盛等人驾驶摩托车至和平镇新和惠路粤华路口附近时发现李某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载被害人张某经过,张泽鹏遂叫庄义盛将摩托车靠近张某,然后张泽鹏乘张某不备将其手中的包(内有人民币600元、银行卡等)抢走,然后逃离现场。2013年8月18日下午5时多,被告人庄义盛伙同同案人张泽鹏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外出物色目标伺机抢夺,当张泽鹏与庄义盛驾驶摩托车至潮阳区和平镇新和惠路中寨“南驰服装厂”路口时,发现刘某推着一辆自行车正在打电话,车头篮筐内放置有一手提包,张泽鹏遂叫庄义盛将摩托车靠近刘某,然后张泽鹏乘刘某不备将其车篮内的手提包抢走,内有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庄义盛驾驶一辆无牌白色女庄摩托车载同案人张泽鹏外出物色目标伺机抢夺,当庄义盛、张泽鹏驾驶摩托车至潮阳区和平镇新和惠路和平酒店附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手中提着一手提包在路上行走,张泽鹏遂叫庄义盛将摩托车靠近王某,然后张泽鹏乘王某不备将其手中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然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估价,该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2016年8月2日,庄义盛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赃物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被追缴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庄义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张某、刘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姚某、李某、车雪、蔡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张泽鹏及被告人庄义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义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庄义盛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庄义盛在参与抢夺的共同犯罪中只是载同案人张泽鹏,由张泽鹏负责具体实施抢夺行为,被告人庄义盛起着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对被告人庄义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庄义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驾驶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义盛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与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故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外,其余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庄义盛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并追回部分赃物;被告人庄义盛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庄义盛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义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贵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蓝锦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